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原告信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楊鈞任 律師被告 楊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所有權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及返還請求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635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3年8月2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C、D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系爭執行事件係被告為拆除並返還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號廠房(下稱系爭建物)之前述A、B、C、D部分占用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部分,故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系爭建物前述A、B、C、D部分所占用之各土地價額(計算詳如附表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4,300元(計算式:1,809,600+283,200+11,341,100+162,000+128,400=13,72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湘文附表一┌───────┬───────────┬─────────┬──────┐│土地座落○○市│占用面積(平方公尺)①│107年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價額│○○○區○○段○││(元/平方公尺)②│(元)①x②││○○○小段地號││││├───────┼───────────┼─────────┼──────┤│30│(A)557+(B)34+│1,200│1,809,600│││(D)917=1508│││├───────┼───────────┼─────────┼──────┤│329│(A)234+(D)2=236│1,200│283,200│├───────┼───────────┼─────────┼──────┤│322│(A)2213+(B)132+│4,700│11,341,100│││(D)68=2413│││├───────┼───────────┼─────────┼──────┤│321│(B)116+(C)19=135│1,200│162,000│├───────┼───────────┼─────────┼──────┤│328│(D)107│1,200│12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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