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45號受罰人 楊政佳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佳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盈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盈宇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同日並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出具清算人願任同意書並就任盈宇公司清算人,嗣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於105年12月27日准予解散登記,惟受罰人就任清算人後,遲至106年1月1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收件章戳)檢附臺中市政府105年12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393610號函、盈宇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股東名簿、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報紙公告等在卷可稽(附於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8號呈報清算人卷),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並審酌受罰人逾期聲報之情節,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