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智德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鋕偉┌────────────────────────────────────────────────────┐│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永康分│93年2月10日│52,500元│BTB0000000││││公司 黃益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