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後備軍人,原住於臺南市○區○○里○鄰○○街一百三十二號六樓之十七,於民國九十二年間遷出上開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臺南市後備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前往臺南縣大內鄉日新村新厝子四五號(即臺南大內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案經臺南市後備司令部移送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有召集令交付通知書、教育召集令及受領回執、臺南師管區司令部臺南市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移送法辦年籍表及臺南市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教育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意圖避免召集處理罪,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科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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