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凱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4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麗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