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辛純昌 債務人 鄞慈妘 即 鄞佳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