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告 劉祈田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七三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於109年2月5日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