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名: 吳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060元,茲依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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