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3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6年7月7日起│百分之3.06│96年8月8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1│901,105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96年7月7日起│百分之3.36│96年8月8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2│350,535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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