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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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 理 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69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