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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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0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楊聰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叁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