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19號
原 告 黃雁皇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1,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雄救字第16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