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114號

原告JuaneReichert( 林尚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姜鳳娥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甚明。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資料可參,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