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調字第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八萬四千一百六十七元,應徵聲請費二千元,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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