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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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024號聲請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三行中關於「尚欠本金共計48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本金共計6,621萬8,08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