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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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和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2年8月21日)後二十日內(即102年9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曉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