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1號原告 魏廷樺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提出訴狀雖記載為「訴願書」,惟依原告意旨及所附書狀顯示,原告業已提起訴願且經駁回後仍表不服,應係提起行政訴訟,而非提起訴願。又原告書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起訴狀應記載原、被告名稱及其代表人、地址、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應依法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