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545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 王錫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通知書所示之意思表示,因設籍於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已行蹤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執字第25743號債權憑證各1件等影本為證。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現確係均設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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