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彭安國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7年1月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6年7月1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有前開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另案(本院96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判決)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9月11日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本院以無羈押必要,於當日撤銷羈押,茲被告經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於96年10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10月5日續行羈押,並自96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莊明達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