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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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83號
聲請人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4日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記載新臺幣柒仟元整,惟聲請事項壹、第一行記載新臺幣肆萬元,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三、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0紙。
四、請陳明系爭本票10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並製作附表。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