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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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84號

原告 薛夙芳

被告 梁志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1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梁志業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71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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