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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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
原告 江彩菊
被告 梁志業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1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梁志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雖因被告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然原告於書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