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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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

原告 江彩菊

被告 梁志業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1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梁志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雖因被告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然原告於書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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