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六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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