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並由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甲○○具保在案。茲因該案審理期間,被告甲○○並未在監,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本院拘提未獲,此有送達回證、被告資料、法務部被告在監前往住居所拘提未獲,且不知去向‧‧‧」等語之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傳喚具保人乙○○應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前,協同被告甲○○到案,惟被告甲○○亦未到庭,足認被告甲○○確係逃匿屬實,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依法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柳章峰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