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8號原告乙○○
巷27 鄭明山 林月嬌 被告甲○○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丙煌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苗栗縣後龍鎮公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2,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