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50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茲小懲大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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