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將聲請人負擔第三人 洪光輝林文賢吳澄順韓清祈 之保證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另請提出需負擔上開保證債務之債權契約證明文件影本、現存債權額、說明擔任保證人之原因。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 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及98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5.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生活費用、房屋貸款費、房屋及地價稅、緊急預備金、勞健保費證明資料影本。
6.請陳明可符合免責條款之更生方案及財源說明。如聲請人無收入或無法提出更生方案,則請陳明聲請人是否願意轉換為清算程序。
7.請提出聲請人委任代理人甲○○之委任狀。
8.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9.每月支付扶養配偶之實際支出金額為若干元?聲請人與配偶是否有領取老年補助、殘障補助、勞保退休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有其金額若干?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內頁影本。
10.提出配偶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11.提出聲請人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陳報該人每月給付扶養費或分擔聲請人或配偶之生活費為若干元?
12.提出名下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該投
資之現值若干?
13.提出配偶之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須含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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