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儒彬選任辯護人劉秀琳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977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玲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