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55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董雪華 即奇田規劃設計國際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唐睿棋 (原名 唐瑞芬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