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王森火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律師
相 對 人  邱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簡稱法扶會)彰化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業
據聲請人提出法扶會彰化分會全部准予扶助之審查表、審查
通知決定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
此外並無不符上開規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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