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林健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