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 律師複代理人 城紫菁 律師被告 毛欣怡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古瑞君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