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 張德康東鋼不銹鋼行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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