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楊國安
楊忠益 楊姿容 楊惠文 洪蘇阿妹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被告 陞和 能源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清祥 被告 陳金峰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金峰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訴字第31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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