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全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32號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宗堂 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