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薪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 沈藝枝 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薪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復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民國104年2月2日府人任字第1040020708號函(下稱原處分)中關於副知嘉義縣中埔鄉灣潭國民小學(下稱灣潭國小)辦理原告繳還誤核超過5年以上所溢支薪給、獎金部分,向教育部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命所屬灣潭國小辦理繳還誤核超過5年以上所溢支之薪給、獎金之部分」撤銷。而原告所爭執部分之金額為130,500元,亦經原告以104年9月17日行政訴訟陳報狀陳報在案,有該陳報狀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34頁)。本件訴訟爭執之標的金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上述規定,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嘉義縣太保市○○○路○段○號,故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嬿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