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告偉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丕偉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971元(原告請求新臺幣1,361,423元、印尼盧比1億元及美金1,850元,經以104年6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換算後,印尼盧比1億元為新臺幣265,000元,美金1,850元為新臺幣57,5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新臺幣1,683,9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3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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