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郭文良
郭林花子 郭錦揚 郭木林
郭騰清 (原名 郭明哲
郭上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聖王公 兼法定代理人 郭坤地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郭宜勝
郭炳俊 郭森富 郭玟郭根
郭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㈠被告郭錦昌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登記原因為判決移轉,所為之全部登記均予以塗銷。㈡被告 郭根在 應將除新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及該建物所坐落之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為之登記外,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2月9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就所為之全部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郭宜勝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9月16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所為之全部登記予以塗銷。㈣被告郭坤地、郭宜勝、郭炳俊、郭森富、 郭玟男 、郭根在等六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1年9月11日、登記原因為共有型態變更,所為之全部登記予以塗銷。㈤被告祭祀公業聖王公就系爭不動產,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1年9月11日、收件字號為101年板祭字第000050號、登記原因為共有型態變更所為之全部登記,應將分別共有人變更為原告等六人及被告郭坤地、郭宜勝、郭炳俊、郭森富、郭玟男、郭根在、郭錦昌等七人,且權利範圍各為13分之1。」等語。原告雖以一訴主張前開5項不同之訴訟標的,但其訴訟目的均係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為原告等6人與被告等7人回復為分別共有型態,經濟上目的同一,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62,1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肆仟參佰零陸萬貳仟壹佰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1,016元(參拾玖萬壹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編號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1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85,000元68全部土地面積68㎡×公告土地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1/1=12,580,000元。2同上小段140-8地號土地185,000元1231/5土地面積123㎡×公告土地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1/5=4,551,000元。3同上小段140-9地號土地185,000元53全部土地面積53㎡×公告土地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1/1=9,805,000元。4同上小段140-11地號土地185,000元213/30土地面積2㎡×公告土地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13/30=160,333元。5同上小段259地號土地185,000元4,0681308/100000土地面積4,068㎡×公告土地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1308/100000=9,843,746元。6同上小段551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86.7(層次面積76.92+陽台面積9.78=86.7)全部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鄰近聲明之左列不動產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106,925元/平方公尺×86.7平方公尺-坐落基地價值即土地面積為123㎡×185,000元/㎡×權利範圍1/5=4,719,397元。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7同上小段126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05.18(層次面積98.63+陽台面積5.34+雨遮面積1.21=105.18)全部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鄰近聲明之左列不動產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106,925元/平方公尺×105.18平方公尺-坐落基地價值即土地面積為4,068㎡×185,000元/㎡×權利範圍1308/100000=1,402,625元。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合計:43,062,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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