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心晨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81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405號案件移送併辦,尚有其他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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