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9,154元【計算式:(8.48㎡×1,300元/㎡+12.71㎡×1,300元/㎡+276.92㎡×3,000元/㎡)×1/2=42萬9,1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並以書狀陳明是否追加除被告以外之共有人及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開土地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具狀追加聲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