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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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27號
原告 陳柜宏
被告 張有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原告係就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272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58號),起訴原聲明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萬7400元本息,後擴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1萬4074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就其於本院擴張聲明即29萬6674元(0000000元-0000000元=296674元)部分,應繳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