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748號
原告 李啓睿
被告 蔡景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2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6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