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583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曾子寧

被告 周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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