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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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18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重合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4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重合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移審鈞院訊問後,由鈞院承審之受命法官為羈押之處分,然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因被告不堪回首之前科紀錄,就須被臆測有再犯之虞,難道人性不能本善嗎?更生機構之存在,不外乎希望犯過錯之人能改過向善,被告絕無冒犯庭上之意,只是為闡明爭取一個公理而已;被告所犯之罪行均予認罪,且無共犯在逃,開庭均有準時報到,亦無任何通緝紀錄,懇請庭上明鑒,撤銷被告羈押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其本質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經訊問被告後,斟酌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有法定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或有一定之事實可認為其在受確定判決前有一再實施重大類似犯罪、具高再犯率慣犯特性犯罪或繼續實施之虞,有處以拘禁以防止其危害之預防性羈押者,即具備羈押之必要,當依職權為合於目的性之裁量。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起
訴移審時,經該案受命法官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復經受命法官審酌依卷附事證可認其涉犯該案被訴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重大,又被告本案於半年內涉犯6起竊盜案件,且尚有多件竊盜案件於另案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處分在案。
㈡被告雖主張上開聲請意旨云云,然核諸:
⒈被告本案被訴於民國111年6月至10月間共涉犯6件竊
盜罪嫌,並涉犯持竊得之現金卡預借現金、持竊得之信用卡盜刷購物等罪嫌,已據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移審訊問時坦承不諱,復有卷附相關事證可資審酌,是被告涉犯該案被訴之上開竊盜、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堪認重大。
⒉次查,本件被告除本案被訴涉犯6件竊盜罪嫌外,前自9
6年起至111年間已有多件竊盜犯行經判刑確定在案,其後亦有涉犯多件竊盜案件尚於偵查中,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諸被告上開竊盜前科,可見被告長達15年間涉犯竊盜案件不斷,是亦堪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竊盜犯罪慣犯之虞。⒊被告上開聲請意旨雖主張不應以其前科紀錄臆測其有再
犯之虞云云,然其空泛說詞核與其上開前案紀錄所犯顯有未合,要難採為撤銷羈押處分理由之所據。
㈢綜上,本件該案受命法官因被告起訴移審訊問後,以被告
承認犯罪,且審酌卷附事證可認其涉犯該案被訴之上開竊盜、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重大,而所涉犯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處分,核係為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預防性羈押之強制處分。又衡酌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法益之侵害,以及該羈押處分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存在,且無從因具保而消滅,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定之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存在,核屬本於職權合於目的性裁量之適法行使,本院審酌上開各情,原處分並無任何違法、不當或逾越比例原則之處。被告所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聲請撤銷原羈押處分,揆諸上揭說明,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聲 字第 3618 號裁定(111.12.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1494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聲 字第 3598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40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41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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