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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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携帶兇器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脅迫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脅迫被害人 羅正龍 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又原審勘驗被害人所有AV|三八四三號自用小貨車左側車門鎖,發現該車門鎖孔左邊稍有凹陷(見原審卷第一一四頁反面),參以上訴人於偵查中亦供明以扣案螺絲起子行竊香爐一個(見偵卷第二一頁反面),則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携帶兇器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脅迫罪刑,難謂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至該螺絲起子能否撬開上開小貨車左側車門鎖,何以該車門鎖孔左邊係凹陷而非向外凸起或撕裂,警員係自何處起出該螺絲起子,因不影響上訴人成罪,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不能指為調查未盡。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前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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