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選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上字第18號上訴人 粘禮淞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 施有信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9年12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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