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字第8號上訴人 洪仁章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上訴人因與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44,0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民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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