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99號聲明人卯○○法定代理人子○○
17號甲○○聲明人壬○○法定代理人庚○○
戊○○聲明人丙○○
丁○○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癸○○住同上
身分證統乙○○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辛○○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己○○住同上
身分證統丑○○住同上
身分證統上列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寅○○住同上
身分證統辰○○住同上
身分證統請聲明人等於文到10日內補正:
繼承聲明狀上蓋用印鑑章,並檢附中華民國95
家事法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