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士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李士廷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士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