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利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91號原告 何太田 被告 何汝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